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章厂长第四十四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的产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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