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摊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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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摊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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