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红色文字,2009年8月27日删除)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调整指令性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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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调整指令性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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