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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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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