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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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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