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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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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