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红色文字,2009年8月27日删除)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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