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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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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