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的甚至销毁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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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的甚至销毁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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