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有配合协助义务的人员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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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有配合协助义务的人员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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