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任职资格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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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任职资格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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