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四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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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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