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