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终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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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终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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