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九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未决债权的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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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未决债权的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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