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八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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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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