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七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附条件债权的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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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附条件债权的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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