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一百零三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0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因债务人欺诈行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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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0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因债务人欺诈行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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