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九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和解协议草案未能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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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和解协议草案未能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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