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八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在和解协议通过后终止和解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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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在和解协议通过后终止和解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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