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裁定通知义务以及享有优先权人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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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裁定通知义务以及享有优先权人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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