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履行有关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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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9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履行有关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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