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八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8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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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8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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