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8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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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8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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