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七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7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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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7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及有关人员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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