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五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7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担保权行使及设立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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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7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担保权行使及设立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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