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八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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