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不服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不服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