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四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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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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