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二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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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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