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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