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五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申报期限的延展和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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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申报期限的延展和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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