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五十四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在法定情形下因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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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在法定情形下因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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