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五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如何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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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如何申报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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