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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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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