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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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4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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