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九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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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中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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