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八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处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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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处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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