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七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通过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收回质物及留置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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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通过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收回质物及留置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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