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追回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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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3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追回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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