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第二十六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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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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