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第二十三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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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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