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受理第十九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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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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