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受理第十七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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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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