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受理第十二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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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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