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二节受理第十一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1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