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1 12:00:00发布
2006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界限和企业重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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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版企业破产法第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破产界限和企业重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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