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七十四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7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或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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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7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或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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