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68条内容是什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

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八条》。

1条回答
民法商法数据库
1楼 · 2022-3-29 06:00:00.采纳回答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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