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9 05:00:00发布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三条》。
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6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载明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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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版合伙企业法第6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载明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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